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肖像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肖像包括影像、雕塑、绘画等。
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五、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六、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也要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1、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9条: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5、广告法第25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法第47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7、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目前对此类事情多有争议,从法理上来说影楼对底片进行了创作,享有对相片的著作权,但是其中蕴藏着顾客的肖像权,因此影楼无权对相片进行处置,利用相片,谋取经济利益,否则就是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但著作权并不等于所有权,多起法院判例已支持顾客拥有照片底片的所有权。从现实生活上来说,最好拍摄前与摄影方谈好底片归属较好。如事前未能商量好,也可请当地消协或工商部门出面协调,如果价值较大也可考虑去法院诉讼。
中国的法律很多都不完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行业也没有规定得这么细致。所以说,他们这样做,既谈不上合法,也谈不上违法。如果他们用你的相片干那些不法的事,才算违法。
法律没这规定.如果在摄影室老板没经你同意或你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你的肖像,那就侵犯你的肖像权了.你所说的情况是摄影室老板个人有问题,但还没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