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伤伤残鉴定九级,是否可以再申请?

2024-11-26 10: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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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项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申请再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之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回答2:

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评。可复评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