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二、优惠政策
按政策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一)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3500元;
(二)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每件7000元。
(三)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PCT发明专利,每件一个国家20000元(最多支持3个国家授权的专利)。
三、申报条件
授权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为在嘉定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机构、自然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在本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期限为一年,即自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12个月内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四、申报材料
(一)中国发明专利
1、《上海市嘉定区中国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授权费相关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如通过国内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的,需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注明专利申请号)的复印件。
(二)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1、《上海市嘉定区国(境)外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专利)相关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