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申请人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仲裁法》 第六十一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3、被申请人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