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是法院已立案受理,撤诉只能是依原告的申请进行,承办法官无权要求原告撤诉,剥夺当事人诉权。
2、但对问题也要辩证的看待。有时法官认为撤诉后寻求其它渠道解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对此法官也只能用“劝”而不是‘要求’。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上个星期,9.13,法官打来电话说被告和他通过电话,说和我原告已协商好了,我自己都不知道谁和我通过电话,协商此事,被告也能要求法官撤诉,法律真搞不懂。
1、你有权不撤诉。
2、如果继续审理,而找不到被告收传票,则确实要公告送达,公告费也要你垫付,几百元吧。
3、值得与否要您自己考虑并决定,另,可以考虑对其财产申请保全措施。
法院的做法没错。如果对方确实已经人去楼空了,可以公告送达。
撤诉作什么啊 你可以直接发公告啊!!! 法院的态度有点不好 你可以保留一些证据,,,,诸如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