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判决也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请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十节“侦查终结”中。其原则性的规定是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扩展资料:
中新网7月3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今日透露称,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1458.6万件,结案888.7万件,结案率60.9%。最高法院受理的进京上访同比2016年上半年减少17.5%,说明最高法院超过四成的案件在各巡回法庭受理、审结,巡回法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31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整体态势并解读,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介绍称,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1458.6万件,结案888.7万件,结案率60.9%,未结案件569.9万件。
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升11.2%,其中新收案件上升14.8%。结案上升9.88%,未结案件上升13.54%。全国共计约12万名员额法官,人均受理案件121.4件,人均审结案件74件。
李亮说,20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旧存执行案件113万件,新收执行案件345.2万件,结案229.4万件,未结案件228.8万件,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5.9%、31%、17.8%、36.8%。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上半年全国法院结案888.7万件 结案率60.9%
1、没有明确时间的规定。
2、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刑事拘留或逮捕的,那羁押的时间有限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九节关于侦查终结的规定。
3、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向受害人或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4、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刑诉法规定: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扩展资料:
派出所立案标准:
1、派出所刑事立案标准要根据不同罪名而确定;
2、如果是盗窃罪,刑事立案的标准为一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一样;
3、如果是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为三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一样;
4、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没有明确时间的规定,我国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有个毛病:不破不立,也就是什么时候破案了,什么时候立案。
这是为了提高破案率之举。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在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未归案及调取证据时,那其侦查时间并无限制。
2、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刑事拘留或逮捕的,那羁押的时间有限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九节关于侦查终结的规定。
3、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向受害人或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4、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刑诉法规定: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扩展资料:
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案
关于刑事案件侦查期限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十节“侦查终结”中。其原则性的规定是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法律常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需要在多长时间内结案?有时间限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