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说明: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提起诉讼情形下中断诉讼时效,有附加任何的限制性规定。
即法律没有规定只能在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没有被按撤诉处理才能认为是“提起诉讼”。那种将起诉状送达给被告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做法是把“当事人主张权利”与“提起诉讼”混同了。只有在当事人主张权利时才会要求主张权利的通知要到达相对人,而当事人提起诉讼则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受起诉状是否送达对方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