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四款的规定?

2024-12-16 02: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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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你不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对你自己的权利进行的放弃行为,放弃有效,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约定从约定。但是法律并不限制个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

回答2:

通俗点说:合同有约定,且约定没有明显偏向,违法,符合双方真实意愿(比如法定要补偿1万,约定补偿9000,这种情况一般差不多的,可以符合双方利益和真实意思)
或者在离职后,双方达成补偿协议
这种情况下,双方协议真实有效,是可以的,因为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是有这条规定的
这个条款,只是在出现争议,用人单位不肯支付补偿时候,劳动者如何争取合法补偿,争取多少的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