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率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
(2)年销售额高于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实行11%的税率。
但是,这次改革考虑到了建筑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对建筑行业营改增作了一些特殊安排,以下三类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税。
一般纳税人有建筑工程老项目
5月1日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5月1日后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当然,如果纳税人测算后认为一般计税方式更合算,也可以选择适用11%的税率计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
2、计税依据不同
“营改增”的优势
1、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
2、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
3、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4、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其中建筑安装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
关于建筑服务的税率有以下五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要求,建筑业由征收营业税3%税率,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在本次营改增四大行业中受影响最大,要求大型建筑商财务核算更为严谨。
2.关于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11%(提供建筑服务);3%(提供特定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3%(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