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2024-11-26 22: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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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研究开发费是不可以扣除的。但是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扩展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回答2: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回答3:

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不能加计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的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是“汇缴享受”,预缴期不能享受该项优...

回答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从2021年开始,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