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补办方法根据发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不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
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一)丢失(被盗)发票原因(或经过)的书面材料,至少应当包括详细说明丢失(被盗)发票的种类、数量、代码、起止号码、已使用份数、未使用份数及盖章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代码章。
(二)如果属于被盗、被抢的,要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三)在符合要求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办理登报挂失声明。
1.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通常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应当在《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作废),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税控盘等税控设备、相关报纸、登报发票等资料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2.丢失空白普通发票
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如《深圳特区报》等),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税控盘等税控设备、相关报纸、登报发票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3.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企业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丢失发票的联次和丢失时是否认证等情况,具体处理可以细分为下面几种。
4.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7.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记账联
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或税控盘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
8.丢失专用发票全部联次
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9.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处理
普通发票丢失,关系到取得发票一方是否能税前扣除的关键涉税事项,必须依法处理。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发票证明,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发票遗失该如何处理?,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 发票遗失报失流程如下 (一)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提交资料确认齐全跟有效性,《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的内容跟盖章完不完全准确;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的填写内容跟附报资料有没有错误,原件材料与其复印件材料是不是相符,复印件有无注明“与原件相符”等几个字样而且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缺失或是填写不符合规范的,需要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是重新进行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的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的信息。 (二)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之后,将纳税人所报送的全部资料进行下一环节。 (三)后续环节 收到并且受理该提交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下面的内容: 1、核实纳税人的丢失被盗发票的情况属不属实,相关部门所开具的遗失证明资料合不合法、真实有效; 2、通过上述审核,确定审批的结果,然后签署审批意见,依据征管法跟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发票丢失不需要登报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