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实际上是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而导致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为。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补充的行政行为”。 基于此,非诉执行活动不是单纯的司法活动,充其量只是一种特殊的由行政机关启动的准司法性质的行为。从其形式和内容上分析,是行政管理行为在司法中的延伸。非诉执行起源于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而接受这种权利则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义务,从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看,属于行政权利借助或“委托”司法强制力作为自己权限不足部分的补充,其实质仍旧是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做出的具体行政作为的最终实现。因此从行政非诉执行的性质来看,行政非诉执行既不同于行政审判,也不同于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工作,它有其自身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