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监督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打击娱乐场所中的赌博,吸毒,封建迷信,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工作人员包括主管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卫生管理人员等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综合娱乐场所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娱乐项目应当分开设定;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或者娱乐活动区域,在入口处应当设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规定最低消费标准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店堂明显位置标明最低消费标准的数额和服务项目。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演出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具体培训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演出业务,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或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籍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艺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演出应当由二类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申报、承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经营组台演出,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进入所属行政辖区内的娱乐场所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不得举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不得参与、包庇、纵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费、罚款和处罚;不得违反规定无偿使用娱乐场所及其器材设备;不得干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保证娱乐场所管理的正常进行。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条例》颁布施行以前的娱乐场所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以《条例》为依据,对与《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程序报请当地政府、人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