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休病假是否累计计算?

2024-11-27 01:27:44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法律分析:职工病假累计四个月不按年度计算。累计病休时间的确定,是按一定时间段内,累计的病休时间。我国企职工病假规定主要如下: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和医疗待遇按照规定执行;请长期病假的员工,应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职工病假期间,病假工资或医疗救济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费用发放,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算。1、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2、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3、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