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主体又称政府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除了政府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范围比通常意义上的政府要大。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等。事业单位,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具体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诸多领域,如学校、科学院、医院等。团体组织,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科性社会组织,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
军事采购,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与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原则相冲突,所以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军事采购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同时为了保证企业的经营自主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也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