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当事人上诉和申请再审不是一回事情. 上诉是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定、判决不服,而提出请求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是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向同级或上级法院申请,或者本级法院、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进行再审。二者不同在于:对象不同,提起的机关不同,审理的机关不同,使用的程序不同等。
一、上诉不同于申请再审,两者的主要区别:
上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之后,当事人或者被告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要求再行审理的程序。上诉只有一次,上诉审也就是二审程序结束后,不管案件结果如何,都是终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是指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所赋予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申请再次审理,由于裁判已经生效,因此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如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或有新的证据并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等事由。
我觉得最大的区别就是再审的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而上诉是针对没有生效的判决,再审可以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当事人提出,而上诉由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再审由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检察院起动再审程序没有时间限制,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可能不太完全,但可以帮助你理解。
二、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司法解释规定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请参见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三、最近发现很多朋友把申诉与再审混为一谈,其实申诉与申请再审,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交织。
申诉是什么?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其性质是一项民主权利,法律依据是宪法。主体没有严格的限制,申诉不受时效的限制,不必然引起再审,当然也是发现错案的途径。处理方式上,只能是口头和书面答复,不能用裁判解决。
申请再审是什么?申请再审(这里仅指民事)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行为。其性质是一种诉讼权利,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受时效的限制,符合条件的必须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诉和申请再审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性设计。它们两者有以下六点的区别;但是都是为了引发再审程序,以谋求对二审判决的一个改变或者废除。
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因此,实务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3、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4、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新《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同时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6、新《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7、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这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仍然存在两种称谓混用现象是不严谨的,应予理清。
第二部分 (转载)
法律的误区,申诉决不是,也不能等于申请再审
长期以来,申请再审难申诉更难成为老大难问题,到底有多难?平民称之为“难于上青天”可想而之有多难!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情形,当然原因有很多,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各级法院甚至一些检察院分不清申诉和申请再审两者之间的关系,把申诉和申请再审划等号,提出“申诉就是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等于申诉,其理论根椐是申诉的目的是要引起再审程序,所以申诉就等于再审。”申请再审法律规定两年为不变期,所以把申诉时间也定为两年,把超过两年的申诉案件统统拒之于法律门外。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不能纠正,当事人长期的向各级法院,检察院,最高检最高法上访。上面又将案子层层下转,从起点到终点又回到起点,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笔者原以为这是基层法院的部份法官的误解,就该问题在网上查遍了最高法有关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也未找到答案。两会期间,最高法领导作客中国法院网,现场直播解答网友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窒主任邵文虹,竟作出了两种完全相悖的两种解答,摘录如下:
回答网友[法网之箭]的问题: 请问赵庭长:
终审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诉吗,申诉有时间限制吗?
答:我做个简要的回答。民事判决书,包括行政判决书生效以后,当事人如果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都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是上一级法院申诉。但是申诉的时间现在确实有一些限制,包括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些规定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原则上就是在2年之内,如果说对生效判决确实有意见,不服,一定要在2年之内提出申诉,不要超过这个时间。因为对申诉时间的限制我觉得还是必要的,否则的话,无限期的申诉,使这个法律关系、诉讼秩序处于一种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所以还是注意把握好这个时间。
回答网友[法网之箭]的问题: 请问邵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在终审判决以后,多长时间是申诉期有时间规定吗?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终审判决以后,不管是民事判决还是刑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申诉。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申诉期没有时间限制。
两位领导的解答在中国法院网直播后,立刻在司法界和民众中,亦从法律上,思想上引起一片混乱,到底那位领导说的是对的,下级法院又该如何执行,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件小事情,不是说了就了的问题,关系着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能不能纠正的问题。据瞭望周刊记者在北京最高法(上访村)的调查,在上访大军中案子最早的是50年代,最近的也是2005年。如按照赵庭长的解答来办,全部都将被排除在法律门外。实际上就是申诉等于申请再审。长此下去老的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新的还将发生,因为再审法律没有规定从申请到判决的审限,有的案子还没有审就以超过了两年,或者驳回再审申请就超过了两年。如果确实是冤假错案将冤沉海底。近年来最高法为平民怨,息诉罢访的种种努力将化为乌有。
因此,笔者认为申诉决不是,也不能等于再审,其理由如下:
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取消申诉,而是申诉与申请再审并存.申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政治权利,《民诉法》第11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之原告按照申诉处理。可见申诉是当事人民主权利的具体化。1992年6月试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诉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首要来源。
申诉与申请再审不同,其区别是:
1.两者的主体不同。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能是当事人以外的人;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受理的机关不同。申诉可以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其它国家机关申诉;而申请再审只能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提出。
3.行使权利的期间不同。申诉没有期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则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4.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申诉不是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只有经过法定机关审查原判决,裁定,调解确有错误并由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或由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才能引起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可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由于我国申诉与再审并存,法律对再审的规定较之申诉的规定较为具体明确,对申诉却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给各级法院,检察院带来一个误区,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混为一谈,各取所需。这也是目前申诉难,众多冤假错案不能纠正的原因之一。
笔者赞同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窒主任邵文虹在中国法院网直播对网友的提问解答,“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申诉期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各级法院按“有错必纠”原则来对待当事人的申诉,在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息诉罢访的日子将不再远。
申诉与再审申请权的区别
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因此,实务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4条的规定,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五、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这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仍然存在的两种称谓混用现象是不严谨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有权上诉的主体,刑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完整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仍然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审的判决请求抗诉,对裁定不能请求。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理由不同。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方式不同。上诉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抗诉的方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应当提交抗诉书。
(4)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上诉的途径: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途径:提出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检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二者的联系就在于他们都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公平正义、体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进程的重要环节和完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