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受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为了表达对孩子的歉意,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子等财产赠送给孩子。只要是房产已变更到孩子名下,赠与也就完成,是不能撤销。没有变更到孩子名下之前,能否撤销呢?一般也是不允许的!(注:“赠与”属于法律术语,与“赠送”意思基本相同。)
一、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为何不能撤销?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送给子女的,在离婚后协议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将房产已变更到子女名下的,一般是不能撤销的,除非赠与行为存在欺诈,如误以为是自己的亲生子女。没有变更到孩子名下的,一般也是不允许撤销的。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依据:
1、赠与行为的撤销权,来自于合同法规定。
一般的赠与行为,在赠与生效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例如,A答应将一部手机赠送给B,在A没有将手机交给B之前,A都可以表示不再赠送。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它不但包含着财产关系,更主要是还涉及人身关系。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说,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应优先使用婚姻法规定,而不是合同法。
《民法典》合同编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赠与子女的房产,包含一定的道德义务。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或者归子女,可以看作是对对方或者子女的一种物质或者经济上帮助及补偿,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不单纯地属于赠与,它还包含一定的道德义务。“道德义务”是可以对抗任意撤销权。通俗来讲,你当初答应了这些条件,我才同意离婚的,现在已经离婚且不可逆转,你再反悔,婚姻也无法回到过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3、时间限制。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 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将房产赠送给子女,毕竟是一种民事行为,也享有一定的民事撤销权。如撤销完成后发现子女非自己亲生、赠送给子女大额财产后子女不赡养父母的、赠送之后因故让赠与人陷入生活困境的等等。
结束语:《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离婚时,将房产之类的大额财产赠送孩子时,还是要考虑清楚可能出现的后果。如果自己过得不好,你也无法更好地去照顾孩子!
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是与人身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共同构成一揽子协议,该赠与行为不能单独撤销。
是不可以的,这不可以拿一些法律的东西开玩笑,如果真的想要撤回的话可以去进行一些诉讼,通过诉讼来剥夺自己的权益吧。
其实按照法律的角度上来看是不可以的,因为那些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也是不能够允许随意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