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您的提问,婚后的债务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在外面欠债,妻子只需要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丈夫个人债务的部分妻子是不需要偿还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通过事后追认等方式表示共同负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虽然以个人名义所借,但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所以,首先要看债务是否是以夫妻共同的名义所负的,如果是,那么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你丈夫以他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债务,就要看他是否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需要,如果是,那么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则属于您丈夫的个人债务,与您无关,您不负有偿还义务。若您有证据证明您丈夫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而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非共同债务,另一方是不用一起还的。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如果知道,且没有反对的意思,最后不管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不是夫妻共享的,债务都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你老公要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这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举例说明:丈夫欠债50多万,这些借款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且你老公没有办法证明该借款是用于你们夫妻双方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行为的。日常生活的开支是由妻子你来维持的。那么作为妻子的你是不用一起还你老公债务。
如果是为了家庭生活所用,那么大概率是夫妻共同还。
如果是丈夫借来为自己用或者其他不明消费,则可以主张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不用偿还。
你签字了或事后同意偿还欠债的话,需要你还,或者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