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统计,从1842年英国强迫中国签定第一个不平等的《南京条约》起,西方列强在1842~1919年间共迫使中国签定了709个不平等条约,其中英国163个,日本153个,沙俄104个,法国73个,德国47个,美国41个,比利时26个,葡萄牙13个,意大利7个,荷兰5个,奥匈帝国5个,西班牙4个,其他国家68个。
不平等条约的形式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内容却只有一个——侵犯中国的主权、掠夺中国的领土和财富,反映出当时中国处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国际地位。据统计,从1689~1949年,中国共与外国签定了约1182件左右的书面形式外交文件,其中除正式的条约、和约、界约和协定外,还有所谓的:①“专条”:如中日关于台湾“生番”的《北京专条》;②“合同”,大多数是为解决铁路借款、合办铁路及其他经济事务的,如1898年中美订立的《粤汉铁路借款合同》等;③“章程”,如1843年中英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④附约(附件):如中日1905年签署的《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及附约》等;⑤证明书。如中国秘鲁废除苛例证明书等;⑥“租约”,如1898年的《中俄旅大租地条约》、《中德胶澳租借条约》等。 这些形式各异的条约及外交文件基本是都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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