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提示: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相关知识点:(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2)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重点)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解释: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5、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6、分期付款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7、试用买卖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的,视为购买; (3)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如出租、出售),视为同意购买。8、招标投标 (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2)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本文标签: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