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是有责任的,没有起到劝酒义务,导致酒友酒精死亡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望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一起喝酒致死赔偿案例:
2017年1月15日,1990年出生的邓某下班后约李某等人到食堂吃饭喝酒。饭后回到宿舍,邓某觉得还没喝过瘾,又约李某、陆某等人一起去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看到邓某昏昏欲睡,大家以为他喝醉了,就让李某带他去酒店休息。
凌晨2时许,李某发现邓某没了呼吸声,赶紧拨打120并报警。医生赶到时,确认邓某已死亡。经尸检,邓某系乙醇中毒死亡。邓某父母将一起喝酒的李某等5人、酒吧服务员罗某及住宿酒店一起告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是邓某主动邀约他去酒吧饮酒,自己多次劝阻,并在发现邓某有异常情况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已尽到照看、提醒、劝阻等义务。邓某是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起喝酒的其他4人也表示自己没有过错。
被告罗某辩称,自己是酒吧工作人员,邓某一直劝自己喝酒,其因工作关系喝了两杯,当时邓某没有醉酒表现,自己对邓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酒店方辩称,被告没有为邓某办理过登记入住手续,邓某的死亡与酒店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造成对其身体健康不利的后果,但仍大量饮酒,最终导致酒精中毒死亡,其本人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而参与了两场喝酒的被告均未完全尽到对邓某提醒、劝阻等义务,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一直陪在邓某身边,发现邓某处于醉酒状态后未及时将其送医救治,未尽到完全的照顾义务,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其余4名同饮者各赔偿原告6000元。
被告罗某作为酒吧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通过敬酒方式与邓某喝过酒,其敬酒行为与邓某死亡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赔偿原告6000元;
被告酒店作为服务行业,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在邓某及被告李某入住该酒店时,只办理了李某的登记入住手续,未登记邓某身份信息便允许已经醉酒的邓某入住,赔偿原告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