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否取消未成年的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

2025-02-28 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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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与张金海的二儿子张晓勇结婚后不久,张晓勇因车祸而亡,此时我已怀有身孕,孩子出世后不久,取名张安。后我与邻村的李昊达结婚,小孩也一直随我们生活。2004年11月,张金海病故,我们以张安的名义(此时才5岁)请求参与其祖父张金海遗产的分割,而张金海的大儿子张晓猛拿出张金海的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上指明:张金海死后,一切财产归张晓猛一个人继承,其他任何人均无权继承。我则认为张安属于代位继承人,且未成年,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题:张金海可否取消未成年孙子的代位继承权?
张金海无权用遗嘱取消未成年孙子的代位继承权,张晓猛所持遗嘱应属无效。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他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是他们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的条件一般有三个:①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②只有生前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才有代位继承权。③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可以是婚生子女,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法第13条还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由此看来,张金海的遗嘱因未保留未成年的张安的继承份额,应属无效。其遗产应由张晓猛与张晓勇继承,因张晓勇先于父亲死亡,其子张安可代为张晓勇继承应继承的份额,且在具体分割时,因张安才5岁,缺乏劳动能力,应考虑分得较多的份额。张安所分得的财产归张安所有,你可以其监护人的身份暂时代其管理,直至张安成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