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四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发包方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地,第一种情况是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自己选择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进行流转。值得注意的是这时发包方并不能强制将承包地收回,而是由承包方决定交回与否,承包方可以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在不需要或不方便继续承包的时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第二种情况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时候。这时候承包方必须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如果不交回,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里法律只说耕地和草地要交回,没有提及林地,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林地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需要交回的。同时,当承包地被收回的时候,如果发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