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相关规定党委委员人数是单数还是双数,具体的人数应该是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不过党委委员人数为单数是比较合适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党委委员参与讨论举手表决的时候出现“同意”与“否定”的人数相等,从而无法决定政策执行方式的情况。
党委委员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扩展资料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委
领导职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定的领导职位的总数。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量的需要并通过法规所确定.不是实际职数。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央、国务院等有关文件精神,各级行政领导的职数为:
(1)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一般设正职一人,副职二至四人;司局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处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副职一至三人;处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
(3)地级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科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
(4)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法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随意突破,否则应追究行政责任。领导职数的规定,对定员定编定经费和加强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
委员包括书记和副书记,一人一票,如果人数是双数,可能表决会一半对一半,议而不决。
基层党委职数
基层党委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支部和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为宜。
党委委员是指党的委员会成员,通过选举产生。
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