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链接
【1】最高法院: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
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
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
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2】高级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主要有两项:
1、是依法审判由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
依法审判由省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依法审理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案件;
审理本院终审和中级法院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执行依法由省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
2、是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指导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
监督、指导的形式主要是办理上诉、抗诉、申诉到省法院的案件,
研究、制定指导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司法文件,
指导全省法院开展审判改革工作,安排部署全省法院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重大、
专项活动等。同时,还对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物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负有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