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的工资是“工资”吗?如何税前扣除

2025-03-10 09: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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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通过法规分析可以看出,“工资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根本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任职或者受雇的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回答2:

不是工资,是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