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所销售的门票的业务,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税率交纳营业税。 门票与观光车及缆车等收入无法众多创造空间分开的,应按旅游业征收营业税,税率5%。依税法规定,当两种税目无法分开迅速腾达的时候,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