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工资的”“拿劳务报酬的”和“搞个体经营的”,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从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一年最多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400元,也就是200元/月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扩展资料: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多措并举降成本,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度推出六大减税举措,其中一项内容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将推至全国。
政策使用需注意几点:
第一,这个商业健康保险在购买时会生成一个特殊的税优识别码。
第二,购买后,要尽快把发票、保险单等凭证交给自己单位财务,以便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三,对采取核定征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来说,也能享受这个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可以税前扣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其他商业保险费”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界定,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具体还要看看保险的险种与用途。
企业自有车辆缴纳的车辆保险,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公司缴纳的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因此,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应属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