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理发票发行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属委托代办发票领购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首次购电脑票需提供开票软件使用说明,由税务机关提供开票软件的不需使用说明。
(6)首次领购出口发票的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与复印件。
发票领购手续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然后,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才能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3、对于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除应提供①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才能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4、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凭“税控IC卡”向税务机关领购电脑专用发票;
5、只有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
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证,资料齐全,当日内办理完毕。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应持以下资料办理开业登记: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工商企业注册书;
(3) 企业章程、房屋租赁手续;
(4) 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5) 企业法人代表、会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 工商部门核准的从业人员名单;
(7)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证复印件;
(8)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