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在羁押期间的各项权利都会得到很好的保障,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规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闷禅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规定,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弊激五条 规蚂卜尘定,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