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可以委托代理人催收,但需和委托人签订债权委托合同,如果真正存在违约情况,建议走法律程序。
民间借贷分几种情况,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司之间,公司于公司之间。
首先公司与公司间的借贷是明文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作出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其他两种是允许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约定还款时间等,可以约定利息,但是,明文规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4倍同期贷款利率,高出部分无效。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相关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到期不支付借款及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聘请代理人催收。
民间借贷关系可以委托代理人催收(只要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