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
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
律和其他法律。宪 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 议案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
当的决定。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
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 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
人民法院院 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
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 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