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既不是简单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也不能按照简单的法律效力范围宽广关系来判断效力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确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谁高谁低,发生冲突时应该对谁优先适用,而需要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调整这种关系。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有权对部门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判断,有权撤销和进行改变,但无权改变撤销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认为要优先适用部门规章,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这样可以么?
这个不能用做数学题的逻辑A=B,B=C,∴A=C得出这种结论.
通俗的说:
地方性法规他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而地方政府是向地方人大负责的,所以是可以区别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高低的.
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以难以放在一起直接比效力大小.当然他们的上一级却又是国务院负责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所以才会有法规则直接适用的结论.
这种问题就不要按做数学题的思维去纠结.理解并记住就好了.
简单来说,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平行于部门规章,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没有上下关系,因为两个的制定机构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