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具体到本题,无因管理行为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管理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成为债权人),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债务人)。管理人如果帮忙管理,如果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管理人,可以要本人付一定报酬;否则不可以。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三、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种实际损失就包括误工的损失,可以理解为合理的报酬),当然法律上不支持管理人索要报酬的请求。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行为人是管理人,本人不存在无因管理,无因管理通俗理解就是没有管理义务的人,为避免财产损失,而为一定行为代替财产所有权人行使了管理权,行为人保护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法律为鼓励这种行为,设立了无因管理的制度,发生无因管理的事实后,行为人与财产所有权人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
楼上是正解。补充一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可知,管理人无权要求报酬,但可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