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公约与华沙公约的地位

2024-12-21 07: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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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2、《芝加哥公约》,全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全文96条,1947年4月4日生效,至1985年底已有156个参加国。中国于1944年12月签字,1946年成为当事国,后因历史原因中断,1974年2月15日我国承认该公约。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
1.领空主权(四种主要权利)。
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
按照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
(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占有使用的权力,并且没有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的航空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因此,国家基于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安全。对军用航空器必要时可以采取武力,对民用飞机不可以。
(2)地面国家有权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输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航空之间的运输,这种运输专门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公司。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使你允许了外国航空器飞入了你的领空,但是禁区是不可以飞跃的。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执行法律。
2.航空器登记和国籍制度。
按照芝加哥公约制度,航空器在飞越别国的时候,要求在一个国家登记,并且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标志。
3.按照芝加哥公约规定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并作出相应规定。
航班飞行有固定的目的地,固定的时间,航班飞行飞进领域要求征得缔约国的同意,如果没有缔约国同意,这种是不允许的。
非航班飞行是不向公众开放的,无需经过缔约国的许可。

回答2:

1、《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2、《芝加哥公约》,全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全文96条,1947年4月4日生效,至1985年底已有156个参加国。中国于1944年12月签字,1946年成为当事国,后因历史原因中断,1974年2月15日我国承认该公约。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
1.领空主权(四种主要权利)。
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
按照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
(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占有使用的权力,并且没有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的航空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因此,国家基于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安全。对军用航空器必要时可以采取武力,对民用飞机不可以。
(2)地面国家有权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输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航空之间的运输,这种运输专门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公司。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使你允许了外国航空器飞入了你的领空,但是禁区是不可以飞跃的。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执行法律。
2.航空器登记和国籍制度。
按照芝加哥公约制度,航空器在飞越别国的时候,要求在一个国家登记,并且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标志。
3.按照芝加哥公约规定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并作出相应规定。
航班飞行有固定的目的地,固定的时间,航班飞行飞进领域要求征得缔约国的同意,如果没有缔约国同意,这种是不允许的。
非航班飞行是不向公众开放的,无需经过缔约国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