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诉讼案件的判决,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确认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都是诉讼案件的判决。非诉讼案件的判决,是指对申请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作出的判决,是非诉讼案件的判决。
2.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给付一定金钱、财物的判决。例如,责令败诉方归还胜诉方的借款;责令败诉方停止或者履行某种行为等。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例如,判决确定某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原告享有;判决确认甲乙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等。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无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判决。
3.根据其所依据的审级和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它包括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对于一审判决,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如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即是。法律规定不准许上诉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根据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即是。二审判决,是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在宣告或者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适用再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仍然可以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4.根据其是否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者依法不能上诉的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所有的二审判决。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未过上诉期的一审判决。
5.根据其是终结案件的全部还是一部,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时所作出的判决。全部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即宣告结束。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全部案件事实难以在短期内查清的案件,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并未结束,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余下的部分事实并作出判决。部分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全部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
6.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都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7.根据其作出的先后时间,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原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审理后首次作出的判决。补充判决,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后,人民法院在原判决主文不明难以执行或者有遗漏错误的情况下,针对原判决所作的更正、解释或者补充的判决。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刑事案件中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法院一审生效判决不服在时效内可以依法提起抗诉,另一种情况是法院的上校刑事判决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裁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抗诉一般是同级检察院提出由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原告人,以及刑事被告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两年内),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但是抗诉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刑事案件申诉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类似于信访程序,过去报道刑事案件申诉几百次成功的案例很多。
民事案件种原被告双方对一审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有效期内提出上诉,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俗称申诉),原被告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抗诉。
上诉比抗诉容易,省事得多
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如准予离婚的判决。
2.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全部或一部争议,可分为全部判决和一部判决。全部判决是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后,针对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一部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指对案件一部分争议作出的判决。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当这部分事实确已查清时,可以先行作出判决。部分判决先行解决一部分争议,有助于加速整个诉讼的过程。
3.民事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在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叫对席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成为反诉之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
4.民事判决根据其案件的审理程序,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地方各级法院适用对第一审程序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审判决。中级以上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是二审判决。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原则,故二审判决也叫终审判决。再审判决是案件原审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所作的判决。
5.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结果,分为肯定判决和否定判决。肯定判决是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否定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