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中是这样的:
月末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手续费支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这是财务费用的全部情况——一般单位财务费用只设这三个明细来核算
你说的前一种情况应该是年初先预提了财务费用,发生财务费用的时候相应减少了预提的费用,好像利息不能先计提,不过一个单位一个具体情况,不会都是很死板很规范的,具体情况具体运用吧,如果你单位预先提了利息,就必须这样冲减。
“预提费用”这个科目,在新准则下已经不再使用了。
以前允许计提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计入“预提费用”科目的费用,也不允许再计提,而是于实际发生时再进行确认。
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这个分录是正确的。
由于新准则给了计提的利息专门科目,就不能再使用预提费用这个科目了。
其次要分析所计提利息的性质,如果将在一年内支付,记入应付利息;长于1年,记入长期借款-利息科目。
第一个分录,为老准则的做法。
第二个分录,为新准则的做法。
新准则已无“预提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