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什么好处?

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什么好处?
2024-11-24 01:43:1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好处如下:
  分析人士认为,这不仅将带动企业更新技术设备,掀起研发创新的热潮,更将通过鼓励固定资产投资起到稳定经济增长的作用。
  若从整个折旧期限及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残值来考量,在企业预期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加速折旧并不会影响企业的总体利润及总体税负,无非是前多后少或前少后多的分配问题。结果,以PE估值体系进行审视,企业初期净利会因加速折旧而降低,造成PE被动下降,直至折旧减速,PE才逐步回升。
  当然,从政策本身的角度考虑,加速折旧确实可以缓解企业因税负造成的现金流压力,同时亦可加速制造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但必须强调的是,政策本身并未实质性为企业减负,而只是将税负延后而已,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为企业提供现金流,类似于注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说白了就是企业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计提折旧,在使用初期就能摊销较多的折旧;而这部分折旧都是在税前扣除的,因为扣除得多,账面利润就少,需要缴纳的税收自然也少。对国家而言,这意味着当期财政收入的减少;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能够实现延期纳税——相当于一笔不需要利息的贷款,不仅降低了筹资成本,缓解了资金压力,同时也使企业可以更大胆地投入研发,加快设备更新推进技术改造,因为企业越是这样做,越能得到税收优惠。
  事实上,国际上大多采用加速折旧法,即使不使用这种方法,其固定资产折旧率也大大高于我国之前的水平。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很快,企业要提高和保持自身竞争优势,必须随时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自己,因此不得不把许多机器设备提前报废。采取加速折旧,能使企业减少甚至避免相关损失,使之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型设备,增强发展后劲。放大到整个国家,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则有助于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助力企业发展,纸上谈兵可以很简单,下马服务却并不容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因为涉及到财政税收,因此很有几分自我革命的意味;助力企业发展,帮助小微壮大,促进大众创业,需要更多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这样,回应企业诉求、具体办实事地下马服务。

  

回答2: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提示:实施条例从三方面对税法第三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了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情形;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二是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件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不切合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

本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规定:(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三是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例如: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2.55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分别为,第1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0.4=40万元;第2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40)×0.4=24万元;第3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40-24)×0.4=14.40万元;第4年与第5年系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即(100-40-24-14.4-2.55)/2=9.525万元

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预计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1)÷2。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如:对于一个折旧年限为4年,原值为11000元,净残值为1000元的固定资产,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时,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4/(1+2+3+4)=400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3/(1+2+3+4)=3000(元)。

注: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回答3:

可以增加费用成本,减少利润,少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