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能打孩子。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必要履行监护责任,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青少年遇到父母打骂自己的情况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