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与业主签订《地下车位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使用期限为20……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XX年XX月XX日(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永久性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合同约定,车位价为一次性支付,价格为10-20万元左右,与有产权的地下车位销售价格相当。
购买方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以出租、转让,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应该缴纳增值税。
《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即销售地下车位(包括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与地上商品房性质一样,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计算缴纳增值税。
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但还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