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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和《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铜政[200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资金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通过个人和政府筹集建立的资金。
第二条居民医保资金来源包括:
(一)居民个人缴费;
(二)各级财政拨款;
(三)居民医保资金利息收入。
第三条参保居民个人缴纳资金按年度统一时间筹集,并在居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简便的居民个人筹资方式。居民个人缴纳资金一经筹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上缴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纳3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5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0元,属低保对象的每人每年缴纳60元;年龄70周岁及以上、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划入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居民医保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居民医保资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最大程度提高参保居民的受益面与受益水平。
(二)居民医保资金以保门诊规定病种、学生意外伤害、保住院为主。费用报销以方便参保人员、简便操作为原则,及时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居民医保资金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贪污居民医保资金。
(四)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医保资金中开支。
第七条居民医保资金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对居民医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居民医保资金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成立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和参保居民代表组成的居民医保监督机构,加强对居民医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