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经常发生,对于事故中那些伤情比较严重的当事人,就需要有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对伤情进行鉴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是在治疗终结后,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并制作伤残鉴定结论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结论书出具后,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的决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您好
1、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3、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不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为了保证交通事故能够尽快解决,重新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重新鉴定的,可以有原来的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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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次判定的依据: 《交通意外处置流程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判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判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判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检修、判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议再次检修、判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准许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员工、有资格的判定组织进行再次检修、判定。 再次检修、判定能够由原判定组织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判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判定人进行判定。按照《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划定》第75条的划定,再次判定,假如判定结论有改变的,判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受;假如判定结论无改变,判定用度由再次判定申请人承受。 交通意外伤残再次判定流程: 1、当事人各方对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判定结果后三日内向意外处置组织提议要求再次申请判定。 2、意外处置组织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判定组织对交通意外患者进行再次伤残判定。 3、交通意外患者治疗终结后携带意外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判定组织评定伤残等级。 4、意外处置组织收到判定结论后二日内将患者伤残判定结果送达意外各方当事人。 5、再次伤残判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