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属于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欠债性质用途认定。
只要没有正式离婚或者没有任何协议的话应该就算是吧。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如果认定为是共同债务的,就需要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