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从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向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个人提出申请
在工伤鉴定最后对结果不服,可以到上一级劳动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绝申报确认,个人也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如果单位不配合,先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关系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