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在看守所羁押的,当事人的家属可以给他写信,但信件内容不可以涉及案件情况,也不应不利于看守所对当事人的监管,否则看守所就可以予以扣押。
2、被羁押的看守所的当事人在收到家属的信件后,好可以给家属回信,但信件内容同样不得涉及案情,否则看守所同样可以不予寄出。《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3、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