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有产假吗?

2024-12-16 11: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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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产假。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仍不能协调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并赔偿双倍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答2:

1、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单位索取二倍的工资。
2、判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当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判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只要劳动关系成立,就可依法享受劳动者应有的待遇,不仅仅是产假,还包括按《女职工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也应当给予报销。
4、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不为劳动者建立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