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是什么?

2024-12-28 10: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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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主要是起诉、上诉、反驳、和解、反诉等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不需要在判决书下达后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主要是起诉、上诉、反驳、和解、反诉等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诉讼代理,像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诉讼代理, 请人帮你"打官司"。一方面当事人法律知识可能有限,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公务繁忙, 抽不出时间参加庭审。所以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以解决类似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甘肃法院网——诉讼代理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是什么?主要是起诉、上诉、反驳、和解、反诉等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不需要在判决书下达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