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
结婚证依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并能证明结婚登记的日期,对界定夫妻共有财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原告起诉时或将结婚证遗失或结婚证在对方保管而对方又不愿离婚,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到民政局或者档案馆(局)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
照顾无过错方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的一个基本原则,此处的“照顾”在财产分割上表现为对无过错方的一个量上的照顾,但对财产分割方式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搜集和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在离婚诉讼当中尤为重要。婚姻法对离婚纠纷中的过错并没有直接的定义,“过错”多表现为婚外情(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也就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
1、一方搞婚外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证据搜集与准备
实践当中,有很多当事人咨询笔者,“某某有婚外情,但我怎么搜集证据呢”此类问题不绝于耳,关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搜集确实有一定难度。因为涉及婚外情者多会刻意的隐蔽自己的婚外情。
传统的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的方式通常会由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的邻居和亲戚朋友等证人证言形成或者是出轨一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邻居目击者提供证言,随着手机短信、飞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类视听资料的出现,在一定条件下作为电子证据使用逐渐得到了认可,已经弥补了传统的证据的单一性。如因一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引起离婚的,可以提供照片、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详单、保证书、声明书、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等加以证实。
(1)手机短信
当一方发现另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暧昧短信时,应当及时储存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书面公证。如果相关的短信已经被删除,当事人可以到电话运营商处要求调取短信内容,将相关的短信内容包含短信收发送时间,双方的手机号等打印并加盖印章,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但需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但是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和密码可能外泄,所以任何人掌握用户名和密码都可以使用电子设备登陆并收发和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只能显示收发方的邮箱地址,不能直接证明该邮件是由谁发出的,所以对于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还是存在争议。需要仔细甄别。但是,如果当事人想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将电子邮件打开以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给法院。或者将电子邮件载入软盘,开庭时由法院主持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将邮件打开并将内容打印出来。
(3)msn、qq聊天记录
互联网以及多种交流媒介的普及而导致一方婚姻出轨的现象已经很常见,而msn以及qq这些在线聊天工具形成的聊天记录往往成为离婚时一方证明另一方婚外情的有利证据。但是这些聊天工具因为有网络代号名称或者昵称(有的甚至没有名称)的不确定性,并且在开庭现场很难再现上网时的交流过程,因此,把聊天记录打印出来并提交到法院,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定,除非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作证或者对方对此问题无异议。
当然将聊天记录予以公证,则加大法院对该证据的采信力度。
(4)录音录像
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强调了合法的取证方式而否定了违法的取证方式。取证方式是否合法要看在取证的过程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取证方式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自己家里取证,安装录音设备,并且未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属于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公共场所取得的连贯性影音材料也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提交。但是如果为获得证据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在第三人办公室及居室获得的证据,虽然取得的证据内容是客观实际,但是取证过程或者说证据形式有瑕疵而难以得到采纳,甚至当事人因涉及违法取证出现侵权情形,很有可能涉嫌违法。因此,当事人要尽可能在合法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的聪明智慧获得证据。
(5)传真
单一的传真件很难获得支持,除非传真件内容明确记载“本传真件与原件一致,且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最好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可加强证明力。
2.有关家庭暴力的证据搜集与准备
咨询笔者的受害女性往往会倾诉,“他经常打我,莫某地方至今还有伤痕”等等控诉。笔者非常同情也希望能够帮到这些弱势群体。如确有家庭暴力发生而导致离婚,离婚一方需要提交医院的病历、受伤害部位的照片、邻居和孩子或者朋友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录音材料、110的民警出警笔录等加以证明。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证实自己的伤情与被告方的伤害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公安机关有出警的义务,而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笔录是很重要的作为证明一方家庭暴力的证据。当事人在被实施家庭暴力后应当报警求救。
3.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证据搜集与准备
不良恶习包括赌博、吸毒、酗酒打骂等等,如何证明一方有不良恶习比较容易,但要证明屡教不改有些难度。司法实践中,不良恶习者是否接受强制治疗、单位或者组织干预、公安机关是否处理等等可以作为此类证据的比较好的搜集方式。
4.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或者医学上其他疾病导致离婚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如已结婚,婚后又未治愈,则婚姻无效。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家属或亲戚的证人证言等。
5.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动教养要求离婚
对于一方违法犯罪判刑入狱或者被劳动教养同样可以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因此而伤心或心灰意冷,夫妻感情降温直至破裂。如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则应提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如果因嫖娼被拘留的,则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拘留决定书。
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引发离婚的证据搜集与准备
比如,现实当中经常有当事人反映一方玩儿失踪而对另一方不管不问,长期失踪不得其下落,当事人起诉离婚,这种情况下应到法院按照特别程序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待法院作出裁定后,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因双方分居满两年而要求离婚的,则需要提供分居协议书、租房证明、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物业证明、录音证据等加以证明。
四、与子女抚养相关的证据材料搜集与准备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女方尤为关注,有的当事人向笔者咨询甚至可以放弃一切财产,只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足见其对孩子的重视程度。我国《婚姻法》第36、37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对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应着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收集证据。
1、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
依法载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基本信息。
2、子女的意见
如果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本人书写的在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相关材料。孩子的意见对于决定其抚养权问题是很重要的,法官也往往会尊重孩子的意见。父母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向孩子说明利弊,让孩子自己作出客观明智的选择。
3、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双方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原告方想通过诉讼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需要证明自己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可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缴税单据,经营公司的还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情况的证明,良好的教育能力(毕业证书)、原告父母的经济收入、愿意协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意愿等情况。如果当事人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对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当事人也可以让自己的父母出庭协助说明。
如果涉及对方支付抚养费的,需要提交对方的收入证明,以确定对方需要支付的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和具体数额,如果不能提供对方的收入证明,可以申请法院到对方单位或者社保中心调取。
4、夫妻双方各自的综合素质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的为人处世、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会影响子女,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应尽量向法官展示自身相对于对方所具有的优势,例如照顾子女细心、脾气温和、教育背景良好、获得学校或则单位荣誉证书、先进称号、将自身具备的这些优势展现出来,同时指出对方的不足之处,例如对方有不良恶习或者对方有违纪违规受单位处罚记录或者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的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