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批准逮捕的话,从立案到提起公诉最长8个半月。 视案情而定。最短3个半月。没有被发回补充侦查 的情况下。当然我这是对涉嫌犯罪的整个诉讼前段。
批捕之后是逮捕(37天内, 然后等待检察院审查(时间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再起诉检 ,最后才开庭。
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以下给出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自治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可以延长二个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改变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审查起诉期限
1、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2、重大,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1个月、自治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 审查起诉时间。特殊情况,经省。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案件,公安阶段刑拘期间侦查最长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一般2个月。检察院阶段1个月,法院阶段3个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约7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