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有哪些难点问题需要解决,如何解决

2025-01-05 09: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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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首先,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二,“任期届满离任”也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规定》要求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三是问责处理。作为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十八大以来,问责领导干部的力度加大,一批存在突出问题的领导干部受到停职、免职等处理,有的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 《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5种情形,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干部问责内涵。 这5种情形是: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种是健康原因调整。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规定》要求,干部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六种渠道是因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